註冊商標的難與“易”
發表時間☁•◕│₪: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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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註冊商標的“難”是指註冊商標時的困難程度✘•·╃•,而“易”是指什麼呢│▩?其實是指摧毀一個商標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專用權的行使與保護也是基於這個根本屬性☁₪╃·。在商標申請註冊並取得專用權後✘•·╃•,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需要特別注意商標法對於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可申請撤銷的規定☁₪╃·。也就是說✘•·╃•,商標專用權的取得並不代表可任意處置註冊商標✘•·╃•,除了必須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還要注意不能任意閒置註冊商標✘•·╃•,否則達到一定年限即三年這一硬性規定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律初衷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中✘•·╃•,對於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規定✘•·╃•,並不是要求註冊商標權利人必須全面充分使用✘•·╃•,也不是對於不使用的一種處罰舉措✘•·╃•,嚴格來說規定本身並不是針對註冊商標權利人而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這種規定根本在於鼓勵·☁、提倡·☁、督促權利人使用註冊商標✘•·╃•,促進商標有限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商標資源浪費✘•·╃•,使之重新進入公有領域✘•·╃•,發揮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識的根本功能☁₪╃·。
註冊商標權利人對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事前防範
為有效規避註冊商標因一定原因而長期不使用被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撤銷✘•·╃•,註冊商標權利人可根據一定情形✘•·╃•,對於在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予以相關報備✘•·╃•,並說明相應理由☁₪╃·。比如商標資源被用於資產併購·☁、重組等✘•·╃•,或者是用於質押融資✘•·╃•,因一定原因商標資源被凍結而無法正常使用☁₪╃·。此外✘•·╃•,注意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並留存保護好相關使用證據✘•·╃•,全面充分做好商標資源的事前防範工作✘•·╃•,避免在撤銷申請中處於被動✘•·╃•,並進而影響後續市場活動的健康順利開展☁₪╃·。
當然✘•·╃•,能夠提供無法使用註冊商標的合理正當的理由✘•·╃•,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使用證據✘•·╃•,這都是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有力抗辯☁₪╃·。
收集提供被申請撤銷的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注意事項
這裡所指的被申請撤銷的註冊商標✘•·╃•,僅針對於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而被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撤銷的情況✘•·╃•,並不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收集·☁、提供相關使用證據中✘•·╃•,要充分把握使用時間·☁、使用商品等要素✘•·╃•,以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
一是使用時間必須為撤銷提出日起往前的連續三年;
撤銷申請提出之日起後的相關使用證據✘•·╃•,即便在使用上無任何瑕疵✘•·╃•,也一樣屬於無效證據☁₪╃·。同樣的✘•·╃•,超過撤銷申請往前推連續三年的對應使用證據✘•·╃•,也是無效證據☁₪╃·。這兩種情況都不能證明撤銷之日前連續三年的使用✘•·╃•,也就當然無法對抗針對此註冊商標的撤銷☁₪╃·。
二是使用商品必須為商標註冊核准時核定的商品類別和範圍;
收集提供的相關使用證據如果不是核定的商品範圍✘•·╃•,包括用在類似商品上✘•·╃•,這些都不屬於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使用✘•·╃•,都屬於無效證據☁₪╃·。
三是使用證據並不要求全面·☁、細化;
只要能夠使相關公眾獲取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並能持續一定的時間✘•·╃•,且並不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使用的禁止性規範✘•·╃•,就可以認定該註冊商標的使用就是真實·☁、公開·☁、合法·☁、有效的☁₪╃·。也就是對於商標的使用證據要求並不是那般嚴苛✘•·╃•,只要滿足一般要求就可以☁₪╃·。這在最新發布的關於商標案件審理規範的司法案例中已有所論及✘•·╃•,相應要求不管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尤其是商標主管機關在處理涉商標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對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以使之法律適用與認定的統一·☁、有序☁₪╃·。
四是注重註冊商標的多途徑·☁、多渠道使用;
商標資源已日趨在市場競爭活動中凸顯其價值與優勢✘•·╃•,尤其是在構建企業品牌力與核心競爭力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企業軟實力在市場中加以滲透的商業策略表現✘•·╃•,並或多或少承載了企業文化☁₪╃·。這就提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對於自身商標資源應該儘量全面·☁、系統利用起來☁₪╃·。比如廣泛用於核定商品或服務·☁、商品包裝或其他形式上✘•·╃•,廣告宣傳·☁、展覽活動·☁、會議活動·☁、交易憑證·☁、發票·☁、合同方面☁₪╃·。這樣有利於快速·☁、便捷·☁、準確蒐集整理到足以對抗撤銷申請的相關使用證據✘•·╃•,從而維護自身註冊商標權益☁₪╃·。
總之✘•·╃•,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不僅是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是有力對抗撤銷申請時的最有效的方式與途徑☁₪╃·。全面充分整合自身商標資源✘•·╃•,並使之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發揮應有效能✘•·╃•,全社會共同努力促進有限的商標資源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合理高效配置✘•·╃•,打造商標經濟✘•·╃•,形成經濟新的增長點☁₪╃·。
以上就是立華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註冊商標的難與“易”的介紹✘•·╃•,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歡迎流量立華星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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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權利人對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事前防範
為有效規避註冊商標因一定原因而長期不使用被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撤銷✘•·╃•,註冊商標權利人可根據一定情形✘•·╃•,對於在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予以相關報備✘•·╃•,並說明相應理由☁₪╃·。比如商標資源被用於資產併購·☁、重組等✘•·╃•,或者是用於質押融資✘•·╃•,因一定原因商標資源被凍結而無法正常使用☁₪╃·。此外✘•·╃•,注意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並留存保護好相關使用證據✘•·╃•,全面充分做好商標資源的事前防範工作✘•·╃•,避免在撤銷申請中處於被動✘•·╃•,並進而影響後續市場活動的健康順利開展☁₪╃·。
當然✘•·╃•,能夠提供無法使用註冊商標的合理正當的理由✘•·╃•,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使用證據✘•·╃•,這都是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有力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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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指的被申請撤銷的註冊商標✘•·╃•,僅針對於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而被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撤銷的情況✘•·╃•,並不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收集·☁、提供相關使用證據中✘•·╃•,要充分把握使用時間·☁、使用商品等要素✘•·╃•,以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
一是使用時間必須為撤銷提出日起往前的連續三年;
撤銷申請提出之日起後的相關使用證據✘•·╃•,即便在使用上無任何瑕疵✘•·╃•,也一樣屬於無效證據☁₪╃·。同樣的✘•·╃•,超過撤銷申請往前推連續三年的對應使用證據✘•·╃•,也是無效證據☁₪╃·。這兩種情況都不能證明撤銷之日前連續三年的使用✘•·╃•,也就當然無法對抗針對此註冊商標的撤銷☁₪╃·。
二是使用商品必須為商標註冊核准時核定的商品類別和範圍;
收集提供的相關使用證據如果不是核定的商品範圍✘•·╃•,包括用在類似商品上✘•·╃•,這些都不屬於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使用✘•·╃•,都屬於無效證據☁₪╃·。
三是使用證據並不要求全面·☁、細化;
只要能夠使相關公眾獲取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並能持續一定的時間✘•·╃•,且並不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使用的禁止性規範✘•·╃•,就可以認定該註冊商標的使用就是真實·☁、公開·☁、合法·☁、有效的☁₪╃·。也就是對於商標的使用證據要求並不是那般嚴苛✘•·╃•,只要滿足一般要求就可以☁₪╃·。這在最新發布的關於商標案件審理規範的司法案例中已有所論及✘•·╃•,相應要求不管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尤其是商標主管機關在處理涉商標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對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以使之法律適用與認定的統一·☁、有序☁₪╃·。
四是注重註冊商標的多途徑·☁、多渠道使用;
商標資源已日趨在市場競爭活動中凸顯其價值與優勢✘•·╃•,尤其是在構建企業品牌力與核心競爭力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企業軟實力在市場中加以滲透的商業策略表現✘•·╃•,並或多或少承載了企業文化☁₪╃·。這就提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對於自身商標資源應該儘量全面·☁、系統利用起來☁₪╃·。比如廣泛用於核定商品或服務·☁、商品包裝或其他形式上✘•·╃•,廣告宣傳·☁、展覽活動·☁、會議活動·☁、交易憑證·☁、發票·☁、合同方面☁₪╃·。這樣有利於快速·☁、便捷·☁、準確蒐集整理到足以對抗撤銷申請的相關使用證據✘•·╃•,從而維護自身註冊商標權益☁₪╃·。
總之✘•·╃•,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不僅是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是有力對抗撤銷申請時的最有效的方式與途徑☁₪╃·。全面充分整合自身商標資源✘•·╃•,並使之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發揮應有效能✘•·╃•,全社會共同努力促進有限的商標資源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合理高效配置✘•·╃•,打造商標經濟✘•·╃•,形成經濟新的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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